(2015)龙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田光菊诉吴祁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光菊,吴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田光菊。被执行人吴祁燕。田光菊诉吴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吴祁燕偿还田光菊现金50000元,从2015年8月起每月偿还1200元。申请执行人田光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本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吴祁燕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现已扣划6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履行期间已届满的债务已履行完毕。其他尚未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分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田光菊的已到期债权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龙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