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严子健与吴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子健,吴连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46号原告严子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3X。被告吴连兴(吴连庆),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严子健诉被告吴连兴(吴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子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子健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