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鲜明与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鲜明,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王鲜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37673-0。法定代表人叶俊红,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鲜明与被告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致使民事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侯 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赤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