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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海达与魏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达,魏恒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87号原告雷海达。被告魏恒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海达与被告魏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海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魏恒义工资,并向本院提供雷海达名下鲁N×××××号江淮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魏恒义两年的工资。二、依法查封雷海达名下鲁N×××××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