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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1号罪犯何雪伟,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凤翔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雪伟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生效后,201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2)咸刑减字第0032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何雪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32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何雪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2500元)。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何雪伟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8个积极。另查明,罪犯何雪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雪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雪伟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