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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德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63号罪犯陈德辉,男性,1959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金堂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辉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至2004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德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德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10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