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慧洁与王新帅、张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洁,王新帅,张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13-1号原告张慧洁。被告王新帅。被告张玉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洁与被告王新帅、张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新帅所有的鱼台县王鲁镇耿庄村福海家具城内的家具及福海家具城厂房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新帅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政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