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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海艳诉范维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艳,范维丽,扈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103号原告孙海艳,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范维丽,女,30岁,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扈明军,男,39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艳诉被告范维丽、扈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孙海艳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孙海艳负担。审判员  于艳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