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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与德清县荣鑫达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德清县荣鑫达保温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79号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同福乡工业园区二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364449-1。法定代表人:沈春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树兴,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荣鑫达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城山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842768-4。投资人:陈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县荣鑫达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财产保全费385元,合计722.50元,由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