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68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对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川20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0行“被告陈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应为“被告陈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昌炎”。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