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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68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对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川20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0行“被告陈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应为“被告陈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昌炎”。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