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楼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姚月萍。被告:徐某甲。原告楼某(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徐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娟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月萍、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相识初期,原告涉世不深,生活圈子狭小,与被告相处时由于双方性格、习惯差异较大而遭到家人朋友的反对,但原告仍然义无反顾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徐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性格霸道,大男子主义,争吵时话语刻薄,不顾夫妻感情,而原告性格懦弱、不善于表达,故只能选择沉默。但原告对婚姻的忍让退步却加剧了被告的嚣张跋扈,被告三番两次对原告采取家庭暴力,殴打原告,甚至殴打原告的姐姐,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2015年10月8日,被告严重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受伤,且不允许原告外出看病或求助。被告父母一味袒护儿子,从不认为被告具有过错,令原告感受不到家庭温暖,且双方现已分居。被告曾于2015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分担。原告楼某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徐某乙的事实。3、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记录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至头部受伤需做清创缝合手术的事实。4、(2015)杭余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曾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徐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确系自由恋爱相识。自恋爱至今已有八年,双方性格磨合得不错。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家庭暴力有不同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家庭冷暴力严重,夫妻之间确有吵架争执,但是由于原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在家里居住,且在被告询问时均未给予理由。上次原告受伤是由于原告前一天没有理由不回家居住,第二天双方就此事发生争执,原告头部撞到柜子受伤。被告的父母并没有一味袒护被告,孩子从小到大都是被告父母在照顾。上次被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突然将孩子带走,被告为将孩子带回才向法院起诉,并非为了离婚。被告徐某甲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4均无异议,对证据3所载的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被告殴打原告所致。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证据1、2、4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分别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尚不足以单独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故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徐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10月9日起分居至今。2015年11月18日,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由于其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2015年12月29日,原告楼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敬互爱,加强理解与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楼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