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西裕和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裕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恒世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催5号申请人山西裕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申报人山西恒世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路,总经理。申请人山西裕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恒世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山西裕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陶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