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庆念与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吴正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念,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吴正曹,付贤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850号原告:陈庆念。被告: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正曹,董事长。被告:吴正曹。被告:付贤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念与被告温州市怡丽床垫有限公司、吴正曹、付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庆念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