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河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卢钢之与江世芹、张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钢之,江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河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卢钢之,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江世芹,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卢钢之与江世芹、张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世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世芹江世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世芹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