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52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个体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8月1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与娄某(另案处理)至淮安市淮阴区、洪泽县、江苏省丹阳市等地,以拾物平分的方法实施诈骗作案4起,骗得穆某、包某、茅某、杨某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79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和娄某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周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包某、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和同案人娄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等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拾物平分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和娄某(另案处理)在本省境内,以拾物平分的方法诈骗作案4起,骗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1799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和娄某至江苏省洪泽县大润发附近水岸花城小区旁,以拾物平分的方法骗取穆某(女,1941年10月20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黄金耳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因所骗物品资料不全,未予估价。2、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和娄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法国小城南侧河边路上,以拾物平分的方法骗取包某(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所骗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245元。3、2015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和娄某至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万善风光带,以拾物平分的方法骗取茅某(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所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533元。4、2015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和娄某至江苏省洪泽县临河市场对面,以拾物平分的方法骗取杨某(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所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02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林某证词,同案人娄某供述,被害人穆某、包某、茅某、杨某陈述及视频侦查工作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车辆检索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合伙以拾物平分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诈骗被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某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