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大榆树16号。法定代表人曹希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维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工。原告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邳州市大榆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立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