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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海滨与被上诉人王洪杰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滨,王洪杰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滨,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喀什市克孜都维路***号。委托代理人罗秀钧,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杰,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加依提勒克乡园艺场3队***号。委托代理人邹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海滨与被上诉人王洪杰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海滨不服叶城县人民法院(2015)叶民初字第506号民亊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海滨的委托代理人罗秀钧,被上诉人王洪杰及委托代理人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5)叶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35.80元(黄海滨预交)退还给上诉人黄海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文 武代理审判员 张 荣 琴代理审判员 赛依扑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