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方县城建预制构建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方县城建预制构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松三路南侧39号。法定代表人曾绍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方县城建预制构建厂,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负责人瞿秀田。上诉人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方县城建预制构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立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所指“李生奎”无权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李生奎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和出��欠条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县境内。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即中方县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李生奎无权代表上诉人的理由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管辖异议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