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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宣区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孙秀娟与秦仲富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娟,秦仲富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宣区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孙秀娟。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仲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娟诉被告秦仲富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秀娟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