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宣区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孙秀娟与秦仲富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娟,秦仲富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宣区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孙秀娟。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仲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娟诉被告秦仲富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秀娟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