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6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杰与陈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陈梅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00627-1号执行裁定书对陈梅所有的车号为皖AH2X**五菱之光车辆一台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梅所有的车号皖AH2X**五菱之光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