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远顺诉被告龙明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远顺,龙明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19号原告石远顺。委托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明善。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远顺诉被告龙明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远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石远顺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毛亚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国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