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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号原告:莱芜市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龙潭东大街以南。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莱芜市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金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6元,保全费1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启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