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唐军盗窃罪2016刑初45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军,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唐军经预谋盗窃后,到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宁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盗得宁停放在屋内的电动车1辆。同年11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唐军经预谋盗窃后,到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门前路边,盗得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1辆,后被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军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唐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唐军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唐军到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宁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盗得宁停放在屋内的电动车1辆后逃离现场。同年11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唐军到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门前路边,欲撬锁盗走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1辆时,被李某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宁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军的供述,辨认材料,缴获的赃物照片,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无视国家法律,两次盗窃公民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次、盗窃数额较大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唐军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唐军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与其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唐军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