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振辉与黄亚苏,李亚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辉,黄亚苏,李亚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振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19。被执行人黄亚苏(又名黄明正),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057。被执行人李亚谷,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625。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振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亚苏、李亚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谷、黄亚苏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以清偿相应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助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