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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福与被执行人张国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张国明,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住址榆树市。被执行人张国明,住址榆树市。被执行人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林,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福与被执行人张国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