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李林与段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段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228号原告:李林,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段传涛,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李成云。系段传涛母亲。原告李林与被告段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被告段传涛的委托代理人李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女婿。2015年5月4日被告以向江苏无锡盛世铭豪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投资为名,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打有借条,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被告段传涛在庭审中辩称:借款25万元属实。因暂时还款困难,要求分期还款。原告李林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系原告的女婿。2015年5月4日被告以投资为名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3%。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段传涛今2015、5、4日从李林手中借款人民币25万元整(贰拾伍万元整)。身份证××,段传涛。”在借款三个月的期限内,被告每月付利息7500元,合计已付利息22500元。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段传涛偿还李林借款本金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段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