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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保全与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全,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36号原告刘保全。被告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商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德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全诉被告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刘保全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畅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