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四川乐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39号原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乐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乐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43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