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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刘宝路、辛迎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成,刘宝路、辛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45号申请人:刘玉成被申请人:刘宝路、辛迎春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