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国勇与林星晖、郑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勇,林星晖,郑泽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656号原告李国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星晖,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泽佳,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勇与被告林星晖、郑泽佳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发送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受理费申请。因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玲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碧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