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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刘根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231号罪犯刘根宝,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根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凤俊出庭履行职务,石嘴山监狱指派干警鲁志宏、李惠娟出庭支持诉讼,罪犯刘根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5年一季度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106分。建议对罪犯刘根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刘根宝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到案后退回全部赃款,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5年5月19日获得物奖奖励一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0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原审判决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且该犯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根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