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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诉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泰锦绣华城1.2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泰锦绣华城1.2期业主委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667号原告:王宇,女,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军,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中宁,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丑述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克新,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红飚,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万泰锦绣华城1.2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李振超,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泰锦绣华城1.2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泰锦绣华城1.2期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于 璐人民陪审员  任小云人民陪审员  翁凤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