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李红艳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东,李红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民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东,男,汉族,住凤庆县。委托代理人郭俊,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艳,女,彝族,住凤庆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朱晓东因与被上诉人李红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晓东又以其需要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晓东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晓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2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9461元,由上诉人朱晓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张智萍审判员 保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