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孙智鹏与于天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智鹏,于天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0号原告孙智鹏。被告于天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智鹏诉被告于天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劳务费用,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智鹏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天爱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智鹏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