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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孙智鹏与于天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智鹏,于天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0号原告孙智鹏。被告于天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智鹏诉被告于天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劳务费用,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智鹏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天爱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智鹏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