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小凤与胡玉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26-1号原告:李小凤。委托代理人:李正富,系李小凤之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凤诉被告胡玉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兵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