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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孟丽与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孟丽,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昆,公司经理。被���: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昆,公司经理。原告孟丽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丽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1日,正阳和靖辉创公司让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五(口头约定且实际执行的为千分之二十),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逾期按双倍利息支付罚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正阳和靖辉创公司将现金40000元交付给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加盖该公司印章的借据和收据,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该公司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通过正阳和靖辉创公司按每月800元将利息结至2014年9月。合同到期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在正阳和靖辉创公司,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五,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逾期按双倍利息支付罚息。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每月依照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两被告分别在借款人和保证人处加盖了印章。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正阳和靖辉创公司将现金40000元交付给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加盖该公司印章借据和收据,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该公司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通过正阳和靖辉创公司将借款利息结至2014年9月。合同到期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对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担保承诺函及原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我院对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1.5%,原告诉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及实际执行的月利率为2%的证据不足,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主张权利在担保期限之内,原告��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南龙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4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之日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