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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文兴申请执行安阳益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兴,安阳益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益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付文兴申请执行安阳益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