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凌翔与吴单、王晓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凌翔,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单,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晓娴,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6年元月26日作出(2016)皖0803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执行凌翔与吴单、王晓娴吴单、王晓娴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13幢11层1110室(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8146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吴单、王晓娴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单、王晓娴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13幢11层1110室(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814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