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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丁晨阳与胡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晨阳,胡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丁晨阳,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胡荷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丁晨阳与胡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丁晨阳已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丁晨阳于2016年1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系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的重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丁晨阳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高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