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江利民与玉环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利民,玉环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966号原告:江利民。被告:玉环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岭脚城北工业区(环岛北路)。法定代表人:苏为强。原告江利民为与被告玉环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利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利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利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江利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