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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赖桂珍、卢玉荣等与徐华光、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桂珍,卢玉荣,卢提芳,卢提凤,卢月光,卢月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华光,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赖桂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卢玉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卢提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卢提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卢月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赖桂珍、卢提芳、卢提凤、卢月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玉荣,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被执行人徐华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1)信法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赖桂珍、卢玉荣、卢提芳、卢提凤、卢月光的申请,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赖桂珍、卢玉荣、卢提芳、卢提凤、卢月光与徐华光、李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华光、李明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本院的(2001)信法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华光有号牌号码粤K×××××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辆型号:SC6443KA,发动机号:DTHA01XXXX,车辆识别代号:LS4ASB3R9CG1X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3-01-24,检验有效期止:2017-01-31,登记住所:广东省信宜市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徐华光的号牌号码粤K×××××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徐华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华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华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华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