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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执兴犯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执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执兴,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成华区。2015年6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执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执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对查获的违禁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周执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执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执兴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代理审判员  傅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