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镇执督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虞国祥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国祥,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楼,袁玉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督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虞国祥。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被执行人陈金楼。被执行人袁玉鉴。虞国祥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楼、袁玉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8月20日,虞国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润执字第00918号。因被执行财产与本院执行案件有关联,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案件提级由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上述执行案件符合提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虞国祥申请执行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金楼、袁玉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执字第00918号)由本院执行。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给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俊审 判 员 张玉宽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