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7号原告:罗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