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7号原告:罗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