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计军与朱润竹、张奕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计军,朱润竹,张奕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97-2号原告沈计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润竹,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奕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计军与被告张奕成、朱润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计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沈计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强速 录 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