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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梁桂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梁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林一,该××主任。被执行人梁桂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青民二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桂峰名下的位于南南宁市科园大道1单元10栋1单元08楼0823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