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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曾因非法行医,于2003年12月8日被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又因非法行医,于2007年9月28日被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2月8日、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分别因非法行医被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在丽水市莲都区前垟上徐村27号家中非法行医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莫某的证言;4、现场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物品清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卫生监督意见书、保证书;8、到案经过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威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