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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与湘潭市互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道水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湘潭市互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政府二院鸡公嘴2号。法定代表人朱希尔,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卫国,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副局长,住湖南省湘潭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彭双,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市互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源湘村付家洲。法定代表人张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互帮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潭雨水罚字(2015)X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申请执行湘潭市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作出的潭雨水罚字(2015)X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作出的(2015)X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水务局作出的潭雨水罚字(2015)X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曾 晖审 判 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