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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患有糖尿病拒收)。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当场采取烫吸的方式予以吸食。公安干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和吸毒人员周某某现场抓获,并扣押胡某某毒品1小包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意见为:从胡某某处扣押透明塑料薄膜包裹淡黄色颗粒物1小包,净重1.06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某指认毒品、毒资、吸毒工具,胡某某、周某某尿检照片,户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提取笔录,现场称重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伍晓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