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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龙元芳与韩玉洪、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元芳,韩玉洪,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龙元芳,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玉洪,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秭归县。委托代理人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贺金梅,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组织机构代码57154563-7。法定代表人韩玉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龙元芳诉被告韩玉洪、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华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国审 判 员  鲁华强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