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龙元芳与韩玉洪、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元芳,韩玉洪,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龙元芳,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玉洪,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秭归县。委托代理人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贺金梅,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组织机构代码57154563-7。法定代表人韩玉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龙元芳诉被告韩玉洪、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华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国审 判 员 鲁华强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